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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0-2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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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经区)〔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韶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2102005760776333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9-9
2025年7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据来源:7月21日,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贮存废显影液的具体位置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射线装置使用产生的废显影液)未按照国家环境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7月21日,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提供,证明内容: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据来源:7月21日,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提供,证明内容:(1)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射线装置使用产生的废显影液)未按照国家环境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2)已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渗漏。(3)两桶废显影液重量分别为58.8、51.4公斤,合计110.2公斤,不足1吨。(4)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2025年4月12日开始从事检测作业,将废显影液贮存在探伤设备储存间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5)证明7月25日已将废显影液放于危废库中贮存。
4、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据来源:7月21日,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提供看,证明内容: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证据来源:7月21日,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提供,证明内容: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6、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保验收报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证据来源:7月21日,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分别提供,证明内容: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射线装置使用产生的废显影液)未按照国家环境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7、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说明,证据来源:7月21日,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证明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8、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来源:7月21日,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大连科建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经区)〔2025〕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是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1);混合物数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该因子舍弃,无法取证,不予采纳);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因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零玖拾叁元整(¥121093.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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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