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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3-27 13:4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宏通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QWPK49N
住所: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开发街南、湛江路西
2026年1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pH监测结果为2.6,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要求(6-9)。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1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光盘,2026年2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6年2月3日作出的监测报告(编号:乳环(监)W字〔2026〕第002号),作出单位:乳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2026年1月27日,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pH监测结果为2.6,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要求(6-9)。
2.证据材料:2026年1月2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宏通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6年1月27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宏通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法定代表人李玉琴及受委托人倪军义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6年1月27日提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宏通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27日提取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部分)复印件,提供单位: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pH值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6-9的要求。
5.证据材料:2026年1月27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宏通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pH、COD、NH3-N、SS、石油类,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2)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去向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6.证据材料:2026年1月27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利润表》复印件、2026年1月29日提取的《社会保险单参保证明》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宏通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7.证据材料:2026年1月2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2月5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作出单位: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于检查当日停止排放污水,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证据材料:2026年1月27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提供单位: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6〕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排污超标状况:pH值为2.6,2≤pH<4(裁量等级4);2.水日排放量: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水日排放量”的裁量等级取 1(裁量等级1);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4.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5.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6.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7.补救措施:无法衡量(舍弃该因子);8.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9.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10.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零肆佰陆拾捌元整(¥130468.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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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