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临港)〔2026〕1号

来源: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4-07 15:2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临港20261

 

当事人名称: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承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456931987

2026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6130日,你单位从威海热电集团下属的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拉运3车约70吨粉煤灰倾倒在草庙子镇曹格庄村西侧空地,2026110日以来,累计在此处倾倒、堆放粉煤灰约500吨。经查阅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粉煤灰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单位擅自在此处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作出单位: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在草庙子镇曹格庄村西侧空地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2.证据材料:2026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单位: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在草庙子镇曹格庄村西侧空地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3.证据材料:202622日提取的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人代为处理事项。          。

4.证据材料:202622日提取的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问题的交办函》(编号202637000062)、威海电子政务办公平台截图1,提供单位: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证明对象:22日收到生态环境执法局交办函

5.证据材料:202622日提取的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1,提供单位: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倾倒的粉煤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证据材料:202622日提取的《灰、渣、石膏清运合同》1,提供单位: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粉煤灰运输、利用、处置要求

7.证据材料:202622日提取的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说明1,提供单位: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小型企业

8.证据材料:202622日提取的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1,提供单位: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1

9.证据材料:20262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作出单位:best365体育官网入口,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粉煤灰清运工作,并对该地块覆土恢复原状。

10.证据材料:2026210提取的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清运处置费用说明及清运费用清单1份,提供单位: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清运粉煤灰产生处置费用为5.01万元,不足十万元

11.证据材料:202631日提取的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鲁K96327、鲁K96762两辆运输车130日上午从文登开发区热电厂拉运倾倒粉煤灰3车共计79.96吨。

12.证据材料:202631日提取的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粉煤灰出库环节记录表1份,提供单位: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自2026110日开始向土地承包人毕建志运输倾倒粉煤灰共21552.93 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局于20263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临港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实际产生处置费用5.01万元,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违法事实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为10吨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00.00,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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